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修訂運送鋰電池條款 (2016年4月1日起生效)
由2016年4月1日起,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運送鋰電池的條款將作出以下修訂
1.所有獨立鋰離子電池貨件(UN3480, 包裝說明965),在交付託運時,其充電狀態不得超過其額定電量的30%。
獨立鋰離子電池貨件(UN3480, 包裝說明965 第II 節),其充電狀態不得超過其額定電量的30%。
獨立鋰離子電池貨件(UN3480, 包裝說明965, 第 IA節和第IB節) (只限可接受危險品運送地區), 其充電狀態若超過其額定電量的30%,需獲寄件地國家及航空公司所在地的書面授權批准,才可交付託運。
2.禁止以客機運載獨立的鋰離子電池貨件 (UN 3480, 包裝說明965, 第IA節、第IB節和第 II節)。
3.僅限將一件載有獨立鋰離子電池貨件 (UN 3480包裝說明965, 第 II節)或一件獨立鋰金屬電池貨件(UN 3090包裝說明968, 第II節)付運。而放置於任何合成包裝件內貨件亦僅限一件內。每件包裹只可寄運最多8顆電池芯或2顆電池。
若包裹以合成包裝件件寄運,必須能清楚顯示鋰電池處理標籤及「限貨機載運」標籤(按有關包裝說明規定),否則必須將標籤貼於合成包裝件的包裝箱外面;此外,必須標示"Overpack"的字樣。
4.根據包裝說明965第II節和包裝說明968和第II節包裝的包裹,必須與其他貨運分開送交航空公司,而且在送交航空公司前,不得裝載於集裝器之內。
基於航線限制及政府規管,某些國家不接受寄運或進口若干鋰電池貨件。請向顧客服務部查詢有關服務限制的詳情。
此規管條款適用於所有FedEx Express 國際服務,包括FedEx 國際優先速遞服務 (IP)、 FedEx國際經濟速遞服務(IE) 、 FedEx 國際經濟速遞大貨服務 (IEF) 、 FedEx國際優先速遞大貨服務 (IPFS) 、 FedEx International Premium、 FedEx 國際速遞大貨服務 (IXF) 和FedEx International Airport to Airport (ATA)。
一般而言,有關限制不適用於與設備一同包裝或置放於設備內的鋰離子電池及鋰金屬電池。
若貨件不慎地付運至受禁運規管的目的地國家,該貨件將視為「無法遞送」,並會在可能情況下,按照一般程序退回給託運人/寄件人。託運人將須繳付費用包括:
付運至目的地的費用,從目的地付運的費用,由目的地海關部門評估貨件的一切關稅和稅項。